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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面卖两主 被告恶意串通合同无效

璧山报  2016-09-07 14:55

[摘要] 一个普通的商业门面,在出售18年后竟然一下子冒出了两个主人,双方还为此将官司打上了法庭。近日,区法院做出判决,被告恶意串通合同无效,正在使用门面的是真正的主人。

一个普通的商业门面,在出售18年后竟然一下子冒出了两个主人,双方还为此将官司打上了法庭。近日,区法院做出判决,被告恶意串通合同无效,正在使用门面的是真正的主人。

1997年年初,谭某看中了沿河东路一处门面,该楼盘是某建筑公司与重庆某机床设备制造公司联合开发的。重庆某机床设备制造公司是业主单位,委托当地一家建筑公司出售该楼盘的商品房和门面。

随后,谭某与该建筑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了全部房款。谭某接收所购门面后一直出租,但因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去年年底,谭某得知门面可以办理产权证了,连忙去办手续。

谁想却被告知该处门面有另外一个主人,一个姓柯的女士。谭某遂将柯某告到法院。

据法院查明,此案第三人田某是重庆某机床设备制造公司委托代理人,他代表该公司与其妻子即被告柯某,于2010年11月24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柯某,并于2014年5月向区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办案法官发现,柯某买房的交易疑点重重。柯某及第三人田某无法对《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由谁加盖公章、房款如何支付等问题作出明白、合理的回答及解释,也无法举示购房缴费发票或收据。

另外,柯某自称1997年买房,2010年又补签购房合同,但在买房后18年里,一直不接收和使用房屋,也没有向某建筑公司、重庆某机床设备制造公司主张过自己的权利,任由谭某收取该门面租金,很不符合常理。

终,区法院判决柯某根据其买房合同将涉案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行为,损害了原告谭某的合法权益,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柯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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