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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7月1日起执行

重庆日报  2016-09-19 15:26

[摘要] 9月18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通知,从2016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对象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60元,较上年增加40元

农村居民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较上年增加70元

9月18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通知,从2016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对象保障标准。

根据通知,全市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60元,较上年增加40元,增长9.52%;农村居民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较上年增加70元,增长30.43%。

同时,调整提高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残疾人员每人每月40元;一二级重残人员、患有重大疾病人员、70岁以上老人、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等五类人员(此五类人员若有交叉,不重复计算),每人每月60元。

此外,在救助管理机构内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比照当地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通知要求,城乡低保标准为执行标准,各区县(自治县)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调整后的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针对记者提出的为什么有些低保对象实际享受的低保金要比低保标准低的问题,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解释,因为低生活标准金额是按照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的,也就是说,低保标准不等于低保金。

另外,对已享受低保的家庭,民政部门还将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就业能力和收入状况,分为A、B、C三类,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对A类低保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B类低保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C类低保家庭每季度复核一次,民政部门根据复核情况,作出调增、调减或停发低保金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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